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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人社局领导: 我是2009年在贵局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“灵活就业”险的参保人员,姓名:余祖友,保障号:422431196105012192,我参加工作时间是1985年1月至2005年3月,共计二十年教龄(上交档案材料中有显示)可是今年5月份办理退休手续时,教龄只按1996年至2002年7年时间核算,弄丢了十三年工龄,请问在教育战线工作是企业职工吗?削去十三年工龄合法吗?希望贵局能够给我一个合情、合理、合法的解释。 谢谢!!